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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叉车升降机

发布日期:2020/10/25 8:24:5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0五年一月十日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九条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第三章 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四)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五)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

  第三十五条 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八条 考核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叉车蓄电池极板的硫化
  叉车蓄电池极板硫化现象。所谓极板硫化(或称极板的硫酸化及不可逆硫酸盐化),就是指当蓄电池长期处于放电状态时,在其极板表面再结晶上一层具有较大颗粒的白色硫酸铅,其颗粒坚硬,难以溶解,充电时很难参加氧化反应。硫化后,将使蓄电池充放电的电化学反应不能正常进行,导致容量降低,内阻增大,大电流放电时端电压下降较多,致使启动叉车电能不足等。
  所谓半放电的蓄电池,就是指极板表面上有一层硫酸铅,称作一次结晶体。这种半放电的蓄电池在存放过程中,随着环境温度的上升,极板上的硫酸铅就会逐渐溶解到电解液中来,温度越高,溶解度越大。当温度下降时,硫酸铅的溶解度会逐渐达到过饱合状态,并再次结晶为较大的白色颗粒,从电解液中析出再次附着到极板上去。这就是极板硫化的过程。它是蓄电池早期损坏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使用中的常见故障,将直接影响到蓄电池的正常使用;严重时将导致蓄电池的早期报废。
  硫化就是蓄电池在放完电或充电不足的情况下长期放置,极板表面逐渐生成了一层很硬的白色物质-粗结晶的硫酸铅,这种粗结晶的硫酸铅不同于放电中生成的细结晶的硫酸铅。细结晶的硫酸铅体积小,与电解液接触面大,导电性好、易于溶解,充电时容易转化还原;而粗结晶的硫酸铅,由于它颗粒粗大,与电解液的接触面相对减小,导电性差,还会堵塞极板孔隙,增大电解液的渗透阻力,因而使蓄电池内阻显著增加,容量大幅度下降;同时由于这种粗结晶的硫酸铅不易溶解于电解液,以致充电时,这些物质仍不消失。硫化了的蓄电池,因内阻增大、容量减小,所以,当使用这种蓄电池时,电就会很快放完,并且电压很低。如果用它启动发动机,就会发生启动机转动无力或根本不能转动的现象。如果硫化严重,就连供给点火等用电也感困难,甚至根本不能工作。
  放电后的蓄电池如果不及时充电,极板上在放电中生成的细结晶的硫酸铅,就会有一部分溶解到电解液中,值到饱和为止,并且温度越高,电解液比重越大,溶解度就越大。当温度降低时,硫酸铅又从电解液中析出,沉附于极板上,变成粗结晶的硫酸铅。由于这种粗结晶硫酸铅很难溶于电解液,所以当温度再次变化时,则极板上的细结晶硫酸铅也会继续生成这种粗结晶硫酸铅,所以放置时间越长、温度反复变化越多、粗结晶体硫酸铅层也就越厚,硫化也就越严重,从上述硫化形成的过程可以看出,硫化的产生,主要是因为蓄电池放电后极板本身具有硫酸铅,这是造成硫化的内因根据,而温度的变化,则是促成硫化的外因条件。此外,电解液的液面如果过低,露出液面的部分极板与空气接触会发生氧化。当叉车运行中,电解液上下波动,与极板的氧化部分接触时,也会形成大颗粒的硫酸铅,使极板上部硫化。
  极板硫化的特征。极板硫化主要有以下特征:蓄电池容量明显不足,启动性能下降,启动使用一两次便运转无力;电解液的密度低于规定的正常数值;充电性能下降,充电时电解液温度上升过快,过早地产生气泡;电解液密度增加缓慢;充电过程中,初期和终期电压过高;放电时电压下降速度太快,即过早地降至终止电压。
  极板硫化的原因。极板硫化主要有以下原因:蓄电池经常过量放电或小电流深度放电,使硫酸铅生成在有效物质的细孔内层,平时充电不易恢复;初充电不彻底或经常充电不足,以及未进行定期补充充电,使极板早期形成的粗晶粒PbSO4得不到消除;使用中电解液液面过低,使极板上部经常露出液面,不能与电解液发生电化学反应,有效物质得不到充分恢复;电解液不纯,密度过大或温度过高。
  极板硫化的排除方法。轻度硫化的蓄电池,可以用换加蒸馏水和小电流充电的方法来消除;消除硫化时的充电电流一般不超过3A。为了预防极板硫化,要保证电液的液面高度不能过低;不能将半放电的蓄电池长期搁置,要注意给蓄电池定期补充充电,使蓄电池总是保持完全充电状态;更不能将蓄电池长期在室外搁置。如果蓄电池有轻度硫化,可换加蒸馏水,小电流进行充电,充电时不使温度高于40℃。当电液有较多的气泡时,须把充电电流减小三分之一或一半。当电液剧烈沸腾而电流重新升到3A并在3~4小时内基本稳定,则表示硫化基本消除。此时,可切断充电电流并迅速将原加电液全部倒出,另换正常比重电液,仍用小电流进行充电,充足后再放电,这样充、放电循环几次就行了,若硫化严重,就不能再用了。
  极板硫化的预防方法要点。上面说明了产生极板硫化的客观规律,根据这些客观规律去采取积极措施,把预防工作做在前头,避免硫化的产生。极板硫化的预防方法要点如下:经常保持叉车充电系统的正常工作,若发现发电机和调节器出现故障时应予及时排除。尽可能地使蓄电池经常处于充足电的状态,大量放电之后应迅速充电,不给硫酸铅以溶解和再结晶的机会,从根本上消除产生硫化的漏洞;根据季节和地区的差别,正确选用电解液比重,并经常保持液面高出极板上缘10~15mm,保证电液的液面高度不能过低,在日常养护中应及时添加补足。如果发现液面降低,但又不是因渗漏而引起的,只能补充蒸馏水而不可以补加电解液,否则电解液比重越来越大,不但容易硫化,而且极板和隔板都会加速腐蚀而损坏;常用叉车的蓄电池最好三个月左右进行一次预防性过充;经常停驶的叉车,每月应对蓄电池进行一次补充充电,发现蓄电池有轻度硫化时,应及早地对蓄电池进行充放电锻炼;不能将半放电的蓄电池长期搁置,尤其注意给蓄电池定期补充充电,使之保持完全充电状态。不能让蓄电池过度放电,每次接通启动机时间不应超过5s;避免低温大电流放电。
  2.叉车蓄电池的自行放电
  
  
  
  蓄电池自放电现象。叉车蓄电池充足电后,在停止使用的放置期间,或在带电解液储存期间,荷电量的无效消耗称之为自放电;在其电量自行消失的现象,叫做自行放电。即蓄电池在未连接外电路时,由于自放电流所引起的能量损失。自放电速度用单位时间内容量降低的百分数来表示。一般情况下,养护良好,充足电的蓄电池,在20~30℃的环境中,开路搁置28天,其容量损失不应超过20%。超过上述数值,则属于自放电过大,既影响使用,又缩短其寿命。自放电过大的蓄电池,在停用期间,其电动势和容量均下降较快;叉车发电机给其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高,但端电压低;叉车数日不运行时,用此蓄电池就启动不了发动机,严重时头天工况正常,次日使用电压下降很多或几乎无电,造成启动机不转,车灯不亮,电喇叭不响的现象。
  自放电过大的原因。自行放电分正常性的和故障性的两种。极板材料不纯是形成正常自行放电的一个原因。如正极板的活性物质是二氧化铅,但极板栅架的材料又是铅质,这样在正极板本身就形成了一个电池,对于负极板来说,虽然它是由纯铅作的,但也只是相对而言的,其实在它里面也避免不了含有少量的其它金属杂质,也会形成小电池。而这些小电池本身的电路又是闭合的,所以就产生自行放电。另外,蓄电池在放置期间,电解液中的硫酸逐渐下沉,造成上下比重不均,致使本身产生了电势差,会引起自行放电。不过,上述这些自行放电非常缓慢,一般情况下,每昼夜也不会超过额定容量的百分之一,对实际使用不会产生很大的危害。当了解了蓄电池在正常情况下会自行放电这个道理,就应该注意对停用的蓄电池进行定期充电,以免硫化。
  故障性的自放电一般都是比较严重的,如有些蓄电池,充足电后不过几天电量就自行放光了,有的叉车行驶时还可以使用启动机,停驶一昼夜连喇叭也不响了。经验还证明,有些蓄电池之所以硫化(特别是仅在某一单格产生的硫化),也往往是这种自行放电造成的。
  造成故障性自行放电的主要原因,是蓄电池内部混入了有害的杂质。特别是混入了那些比铅电位高的金属杂质(如铜、铁等)危害更大。例如将铜屑混入了蓄电池,它附着在负极板上与铅组成了一个小电池。其中铜(Cu)为正极、铅(Pb)为负极,电流由铜到铅,再经过电解液回到铜,构成闭合回路而自行放电,如图1。其次,蓄电池上盖破裂或封胶不严,表面被溅出的电解液浸湿,也会在正负极之间造成导电的通路而自行放电。至于隔板或蓄电池外壳的隔壁破裂,以及由于沉积的活性物质过多,(如图2所示)而造成的短路,即使是轻微的,也会引起严重的自行放电。如果内部短路很严重,则充电也不会发生化学反应,蓄电池的电动势将等于零,这就必须及时进行修理。总之, 叉车蓄电池自放电过大,大多是因其内部或外部形成了自放电的“原电池”和导电层而引起的。其主要原因有:蓄电池上盖不清洁,其过充电后电解液溅出,盖壳上存有电解液,并将正、负极柱连通,形成回路;或蓄电池在叉车上有漏电及不正常搭铁处,均会引起过多自放电;电解液不纯。蓄电池缺水后,添加的不纯净水使电解液中的杂质过多,形成“局部电池”而自行放电;叉车运行颠簸剧烈,使极板活性物质脱落过多,沉积在槽底,形成极板内部短路自放电;蓄电池离热源过近,处于高温环境下工作,负极海棉状铅溶解加快,析氢量增加,负极板自放电加剧。
  自放电故障的判断和排除。遇到自放电的现象时,应首先检查蓄电池上盖是否清洁,有无积垢或电解液,必要时用清水冲洗干净,并用棉纱擦干。接着断开所有用电设备,拆下蓄电池上的粗导线,并在其端部连接一根细导线,然后用细导线在拆下粗导线的极柱上碰火,如有火花,为线路中存在搭铁、短路故障,应进一步检查和排除;若无火花,表明故障在蓄电池内部,必要时修复或更换。若是因其电解液混有金属杂质,则应将原电解液倒掉,注入新电解液后立即充电,充足后倒掉,再注入新电解液;在充电的同时,用蒸馏水调电解液密度至1.26,充足后将密度调至规定值,然后把蓄电池存放在30℃以下的环境中。如果只有少数单格自放电,可分解后更换隔板以及清除槽底沉淀物。
  自放电的预防措施。为了防止故障性的自行放电,应该认真做到:坚持日常维护,注意使蓄电池的外表经常保持清洁、干燥。拧紧加液孔螺塞,疏通通气孔,防止灰尘及脏物进入壳内。上盖如被电液浸湿或脏污,可以用热水或净水冲洗。有条件时用碳酸钠(苏打)或其它硷性溶液擦拭更好。然后在电极接柱外表薄薄的涂上一层黄油,以防极柱产生硫化物和氧化物而增大电阻。制配电解液应该用纯度较高的蓄电池硫酸和蒸馏水,保持电解液的纯度。按国家标准的规定使用合格的硫酸及纯水配制的电解液,切不可随意加添矿泉水和自来水。普通的工业硫酸、虽然价格便宜,但含杂质较多,除非不得已不要用来制配电解液。当缺乏蒸馏水时,可以用干净的雨水、雪水代替。一般的井水因为含有矿物质较多,最好不要用来制配电解液。盛装电解液的容器,必须是陶瓷、玻璃、塑料或纯铅制成的,切不可用铜或铁的容器盛装电解液。发现蓄电池有自行放电的故障时,应及时排除。方法是:倒出电解液,烫开封胶,取出极板,用净水冲洗极板和隔板,破裂的隔板应予更换。然后装复,注入干净的电解液进行充电。充电电流大小适宜,防止充电电流过大,导致极板活性物质脱落。蓄电池离热源过近应有隔热措施。经常检查电气系统绝缘,排除漏电和短接。暂不用的新蓄电池不要灌注电解液。对已灌电解液的闲置待用蓄电池,应定期补充电,以免降低容量,缩短寿命,甚至提前报废。
  3.活性物质的脱落
  蓄电池在正常的使用过程中,由于极板要随着蓄电池反复充放电而反复膨胀和收缩,活性物质便会自行脱落;特别是正极板。不过,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活性物质的脱落是缓慢的,危害不大。但是如果使用不当则会加速活性物质的脱落。如充电进入第二阶段后仍以大电流充电,充电终了时过分地并进行“过充”;蓄电池在车上固定不牢,行车时剧烈震动;拆装蓄电池接线时,随便敲打,不适当的连续使用启动机,造成极板由于化学反应急剧且不均匀而发生拱曲变形;冬季大量放电后不及时充电,电解液结冰等等,都会造成活性物质严重脱落,使蓄电池早期损坏。
  蓄电池极板活性物质脱落的判断。蓄电池极板活性物质分别是二氧化铅、多孔金属铅。在长期作用中,蓄电池不断充电和放电,极板活性物质进行氧化还原反应,体积发生变化,膨胀、收缩反复进行,活性物质逐渐变得松软脱落,特别是正极板更为明显,应视为正常。有的蓄电池出现早期大量活性物质脱落,是一种不正常现象。其特性是:容量下降,温升高,电解液浑浊,析气量大。
  造成活性物质脱落的原因有:充电电流过大,时间过长,温度过高,产生大量的氢、氧气体,过分地冲刷活性物质。经常过放电,生成大量硫酸铅,体积过分膨胀,结合力下降;电解液密度低,严寒季节电解液结冰,活性物质被冰晶胀裂,失去结合力;电解液密度大,腐蚀性大,活性物质机械强度下降以及内部短路等;经常过充电,活性物质过度氧化、疏松,板栅受到腐蚀,失去承载活性物质能力;经常处于高温下充电,正极板活性物质形成泥浆,软化易脱落;长期大电流充电、放电,极板产生弯曲,活性物质附着能力差,易脱落;蓄电池在车上过度震动,导致脱落;杂质进入蓄电池,碱性物质会引起负极多孔金属铅膨胀、脱落;因制造质量差,板栅与活性物质结合不牢,出现大量活性物质块状脱落。
  判断蓄电池是否出现活性物质脱落,可通过容量检测,用10小时率放电,容量低于80%,说明活性物质量已不足。解剖后检查极板上活性物质脱落的情况是:蓄电池底部淤积了大量沉淀物,极板表面露出板栅筋条,极板组两侧有大量的铅絮物,电解液浑浊,呈铁青色。沉淀颜色呈灰褐色,说明铁、铜杂物较多;沉淀物呈浅蓝或灰白色,说明蓄电池中电解液密度高。沉淀是糊状物,说明蓄电池出现温升过高;沉淀是块状物,则说明制造时有先天不足因素。
  蓄电池预防极板活性物质的非正常性脱落。蓄电池极板的活性物质脱落,完全是由于一些不正确的使用方法所造成的,只要克服错误的使用方法,活性物质脱落所造成的蓄电池早期损坏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减少蓄电池在使用中极板活性物质非正常性脱落的主要措施有:必须按技术标准调整发电机调节器的限额电压。充电电流不宜过大,恒流充电时间不宜过长,只要端电压升起稳定即可。温度不宜过高,减少气体析出量,预防活性物质被冲击。若限额电压调得过高,在蓄电池亏电情况下,将会使充电电流过大,以及过度充电而加速活性物质脱落。不过放电,以防硫酸铅大量生成、过分膨胀,失去活性物质结合力。蓄电池在使用中,要考虑到留有一定电量,不要放电过量。冬季不要使蓄电池放电过多,亏电情况下,将会使充电电流过大以及过度充电而加速活性物质脱落。电池放电过多,放电程度超过25%时,就应及时充电以防结冰。电解液密度不宜过低。严寒季节,密度低于1.05g/cm3易结冰,导致活性物质被冰晶胀裂。电解液密度不宜超过1.3 g/cm3。密度高,加重活性物质腐蚀,出现泥浆脱落。不过充电,以防活性物质过度氧化、疏松,失去结合力。在用充电机对蓄电池进行定电流充电时,第二阶段的充电电流应控制在蓄电池额定容量的1/20以内。如果蓄电池没有硫化征候,充电终了以后不要继续过分地“过充”,否则也会加速活性物质脱落。充电中温度不宜过高,超过5O℃,正极板栅腐蚀,二氧化铅易软化脱落。新蓄电池初充电要有降温措施。蓄电池在车上必须可靠的固定,拆装蓄电池接线不要乱用工具敲打。蓄电池安装在叉车上,要有防震垫,以防过分震动,加重活性物质脱落。防止蓄电池内部进入碱类或醇类物质,否则,会促使两极活性物质脱落。严禁大电流放电,使用启动机一次不得超过5s,待第二次启动应间歇15s以上,不要连续启动;不要连续使用启动机,特别是冬季发动冷车,事先必须做好一切准备,保证不让蓄电池连续强烈的放电,以免极板拱曲。
  极板活性物质脱落的排除方法。极板活性物质脱落的排除方法:见表1。蓄电池过量放电后,倒出电解液,注入蒸馏水清洗几次,重新加注电解液、充电;当电解液呈深时,应更换极板。
   

  4.蓄电池充不进电
  在叉车运行中,电流表指针很快回到零,指示不充电,或蓄电池温度过高,且长时间行车时,电流表仍指在+5A以上。故障原因:蓄电池疲劳损伤,使用时间过长;蓄电池内部短路;蓄电池极板上活性物质脱落,而使其容量减小;蓄电池极板硫化或负极板硬化。
  故障诊断与排除:对上述故障,要根据其故障现象和蓄电池使用的情况综合分析做出判断。若蓄电池使用1年以上而充不进电,一般为蓄电池劳损、衰竭,应更换新蓄电池;若温度偏高,且行车很长时间电流表仍指在+5A以上,可用高率放电计检测,如果测得某单格电池电压低于1.5V,说明此格内有短路故障,应拆开检修;若电解液非常混浊,一般为极板上的活性物质已大部脱落,基本失去了工作能力,应换用新蓄电池;若使用1~2次启动机,再启动时启动机运转无力,说明该蓄电池大多由于极板硫化或负极板硬化所致,应对其进行恢复性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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