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分类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支持 > 详细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含叉车)

发布日期:2020/10/25 6:47:12

 一、本制度所称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

  • 二、新增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⑴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⑵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⑶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⑷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或者与本单位维保人员签订维保责任书;
    ⑸维保单位的资格证(复印件),或者本单位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⑹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使用单位领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在规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
    四、场内机动车辆停用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报停;场内机动车辆停用后重新启用时,也应该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启用申请,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场内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投入使用前,将变更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书面告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经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后对注册登记情况进行变更。

                                Copyright © 2007-2021;鲁ICP备10000161号-1 版权所有归@淄博峰火专供